资管新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2019-02-18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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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全文对资管产品的理念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转变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突出了资管发行人勤勉尽责的职责等。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约束与规范主要体现在资金募集端和投资运作端。

  (一)对资金募集端的约束。一是降低公募理财产品起点,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二是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影响原有客户结构。调查表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客户较少。新投资者分类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现有客户结构难以维持。三是打破刚性兑付,存在资金募集压力。目前新疆辖区法人银行机构尚未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部分法人机构表示计划在2019年年初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并逐步增加净值型产品发行量,同时逐步减少老产品发行量。

  (二)对投资运作端的约束。一是规范资金池,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切实防范业务虚假繁荣、资金体内循环的弊端。二是有序压缩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考虑到目前银行理财的期限普遍在1年以内,而非标资产往往是跨年度的“类信贷”业务,短的期限为3—5年,长的可以达10年。因此预计未来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也会大幅下降。三是规定资管产品期限,预防期限错配风险,目前银行理财负债端的久期大概在2个月左右,而银行理财产品久期远远长于负债端久期,由此产生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即使资管新规有较长的缓冲期,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四是受资产配置集中度的影响,资产配置难度大。各家机构均反映地方法人银行募集资金能力弱,单只产品募集规模较小,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资产配置集中度不能超过10%,资产可选择余地较少。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客户群体难以适应净值型理财产品“盈负自担”的模式。目前的客户群体已经适应了预期收益型产品模式,比较难以接受诸如净值型理财产品这类“自负盈亏”的理财产品。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净值型理财产品全面发行,如客户接受度仍不高,将影响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能力,进而出现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

  (二)理财产品期限错配,目前存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难以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目前新疆辖区法人银行理财产品中所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产品滚续发行的方式,过渡期结束后,仍会有部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尚未到期,届时将面临这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难以处置的问题。

  (三)较难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过渡期结束后,须设立子公司托管,为每个产品单独建立托管户并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产品审计。由于新疆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较难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

  (四)净值型产品发行存在困难。目前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尚未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主要以预期收益型为主。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新老产品用的是两套完全不一样的系统,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关要求,作为中小银行,在净值化转型面前欠缺相关经验。

  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与转型思路

  (一)强化投资者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投资者宣传的力度,逐渐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投资意识。可以通过在网点中摆放投资者教育手册、社区教育以及开展大型的现场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形式不断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减少对现有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的依赖,提高投资者对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

  (二)加快净值型产品开发,重铸理财产品新业务体系。商业银行应加快新产品开发的进程,实现产品从目前的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向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转化。发行适合客户理财需求的净值型产品,并使其具有自身特色,这样才能在资管新规的引导下实现自身理财业务的发展。

  (三)加强新产品研发,积极推广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无需进行风险评估,大部分没有投资下限的硬性要求,虽然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但相比多数保本型理财产品而言,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更可期待,并且安全性比非保本理财产品更高。

  (四)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储备,实现系统优化升级改造。中小型城商行应尽快开展理财产品研发者以及投资者的专业化培训,从战略高度上建立专业化的产品研发团队、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和运营团队,从而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且更有吸引力的产品以及更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